安心就學與獎助

無標題文件

安心就學與獎助 |就學優待

就學優待

本國籍學生凡符合下列減免類別及規定者(表三),可於每學期規定申請時間內備齊文件向生輔組提出學雜費減免申請。符合資格者請務必每學期都要提出申請呦!


◎申辦流程(表一):

登入應用資訊系統img Front
填寫申請書
系統完成填寫後,
將申請書列印,並簽名
將申請書、證明文件及繳費單
繳交至生輔組


*注意:欲辦理就學貸款者,務必先辦理『就學優待』後再至台灣銀行『辦理貸款』。

◎何時申辦(表二):112/12/27更新

學期 辦理時程 時間點 應繳文件

112學年度第2學期

第一階段
(公告)links
  1. 申辦時間:自112年12月11(一)迄12月22日(五)前(逾期不予受理)。
  2. 此階段提出申請者,繳費單將會自動扣除減免金額。
  1. 就學優待申請表
  2. 應檢附文件(表三)
第二階段
(公告)links
  1. 申辦期程:
    自113年1月08日(一)迄2月21日(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2. 掛號郵寄:
    自113年1月08日(一)迄2月2日(五)止(以郵戳為憑)。
  3. 臨櫃辦理:
    自113年1月08日(一)迄2月21日(三)止(逾期不予受理)。
  4. 郵寄者請將應繳文件掛號方式寄至:
    840高雄市大樹區學城路一段1號(義守大學 生活輔導組 就學優待收)
  5. 更新繳費註冊單獲取方式
    (1)郵寄者:寄出後5個工作日逕至應用資訊系統列印。
    (2)親送者:現場換發新繳費單。
  1. 就學優待申請表
  2. 應檢附文件(表三)
  3. 學費繳費單
備註:就學優待申請表填寫路徑:應用資訊系統img Front → 就貸 / 弱勢 / 就優 → 就學優待申請

◎申請資格及減免成數表(表三):112/12/27更新

※凡符合表列申請條件,並提出應檢附資料者始可申請;另請自我檢視重要事項說明,避免影響後續檢核作業!

※「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身障學生、特境家庭子女及原住民籍學生」等5類同學,辦理就學優待減免可同時投保「微型傷害保險」,無須額外檢附證明資料(此保險為每學年第1學期投保1次,第2學期不開放投保)。
※微型傷害保險相關介紹及投保內容img Front

減免類別 減免乘數 應檢附文件 備註
軍公教遺族
<法規890119>
  1. 恤滿:依教育部訂定標準減免
  2. 全公費:學雜費全免
  3. 半公費:學雜費半額減免
  1. 撫卹令或撫恤金證書【影本】
  2.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3.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乙式2份
戶籍謄本須含有學生及家長,已婚學生須額外再附配偶之戶籍謄本。
現役軍人
子女
<法規1040303>
▸ 學費減免30%
(進修部學生減免方式:學分學雜費總額*(7/10)*(3/10),
即學分學雜費總額*0.21)
  1. 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2.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身心障礙
學生
<法規1050309>
  1. 輕度(學習或情緒障礙學生):
    學雜費減免40%
  2.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3. 重度:學雜費減免100%
  1. 重新鑑定日期為113年3月31日(含)以後或永久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高中(含)以上學習障礙鑑定證明【影本】
  2.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法規1050309>
  1. 輕度:學雜費減免40%
  2. 中度:學雜費減免70%
  3. 重度:學雜費減免100%
  1. 重新鑑定日期為113年3月31日(含)以後或永久有效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低收入戶
家庭子女
<法規1050308>
▸ 學雜費減免100%
  1. 113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中低收入戶
家庭子女
<法規1050308>
▸ 學雜費減免60%
  1. 113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核發有效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2.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原住民族籍
學生
<法規1070111>
▸ 依教育部訂定標準減免
(進修部學生減免:依實際徵收學分學雜費合計,但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學分學雜費總額*0.7+學分學雜費總額*0.2)
(即學分學雜費*0.9)
學生個人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特殊境遇
家庭子女
<法規1040304>
▸ 學雜費減免60%
  1. 113年度有效之特殊境遇家庭核可文件【影本】
  2. 近3個月內 全戶戶籍謄本(含記事)【正本】

※重要事項說明:

  1. 申辦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子女類別,經查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不得申請就學優待(學雜費減免),並無條件繳回溢領款項。
  2. 身心障礙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3. 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4. 低收、中低收、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等類別,減免範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
  5. 學生於再入(復)學時,轉學、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就學費用減免,不得重複請領。
  6. 學生於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時,若學期所繳證件因故被核發機關等因素註銷/異動資格者,將依相關規定追繳學雜費金額(學生需主動告知學校/生輔組)。
  7. 具就學優待資格之學生如同時享有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弱勢學生助學金、國防部ROTC獎學金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含教育部最新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補助方案),不得重複請領,請擇優申辦。如經教育部查核重複請領之情事,願遵守教育部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之優先順序。
  8. 五專之4年級、5年級(二專之1年級、2年級)已享減免之費用者,於大學1年級、2年級不得重複請領。

◎相關表格

◎其他資訊


與我聯絡

校本部生活輔導組 行政大樓一樓

電話:07-6577711 分機: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