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弱勢助學金申辦時間:自本(113)年9月9日(一)起至本年10月11日(五)止。
(每學年僅辦理乙次,逾期辦理者視同放棄申請)
二、申辦資格與補助金額:
(一)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本校學籍者(不包括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並於同一修業階段內未辦理教育部各項學雜費減免,且完全符合下列各目情事之學生:
1、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學生家庭年所得未超過90萬元、碩博士及其他學生家庭年所得未超過70萬元: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超過2萬元: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應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完全符合上述各款資格者,總補助金額如下:
1、學士班
(1)家庭年收入70萬(含)以下:2萬元。
(2)家庭年收入超過70萬~90萬(含)以下:1萬5,000元。
2、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1)家庭年收入30萬(含)以下:3萬5,000元。
(2)家庭年收入超過30萬~ 40萬(含)以下:2萬7,000元。
(3)家庭年收入超過40萬~ 50萬(含)以下:2萬2,000元。
(4)家庭年收入超過50萬~ 60萬(含)以下:1萬7,000元。
(5)家庭年收入超過60萬~ 70萬(含)以下:1萬2,000元。
三、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
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四、申辦應檢附之資料:
(一)、義守大學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弱勢助學金申請表。(應用資訊系統登入→就貸/弱勢/就優→弱勢助學計畫申請→詳填各欄位→確定→列印申請表→學生與家長簽名)
*若應用資訊系統登入後僅顯示就貸/就優的話請清除網頁紀錄後重新開啟或使用無痕模式開啟。
(二)、三個月內所有成員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並含詳細記事)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並含詳細記事)。
五、申請資格經送財稅中心與教育部審核後,通過學生之助學金補助將於113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繳費單一次扣除;通過與否請依公告自行上網查詢。
六、依據最新修訂之計畫規定,符合申領助學金之學生不須負擔相應之服務時數。(「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請參閱學務處網站)
七、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詳如學務處網頁)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八、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提前畢業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一)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二)下學期因故未註冊者(休、退學、轉學或提前畢業),則取消下學期之補助款。
九、弱勢學生助學金部分若有疑問請洽:『生活輔導組』李小姐,(07)6577711轉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