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6 12:54:13
【專業證照】112年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NA18照服職前班(公費)
【課程名稱】 | 112年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NA18照服職前班 |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上課地點】 | 學科:義守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號7F) 術科:臨床實習、回覆示教:博正樂齡護理之家 (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 居家實習:社團法人高雄長期照顧人員福利促進協會附設高雄市立長促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一路472號3樓) |
【上課教室】 | 開課日公告。 |
【招收人數】 | 30人 |
【報名截止】 | 即日起至112年05月17日中午12時前為止 |
【開課日期】 | 112年05月30日 |
【結束日期】 | 112年06月26日 |
【上課時數】 | 130小時。 |
【上課時段】 | 週一~週五08:30 - 17:30 |
【費用說明】 | 學員需先繳交全額訓練費用12,200 元(錄取後繳交) 1.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以上,並完成所有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2.受訓對象參加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請假。 3.依成績考核結果,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1)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且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100%補助。(詳情請洽詢訓練單位)。 (2)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補助80%,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1/2。 (4)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
【適合對象】 | 以待業民眾優先錄訓,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在職者,以4 人為原則。 一、參訓資格: 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3.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失(待)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三、經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 1.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2.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四、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
【證書類別】 | 結業證明,核准文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112年3月13日高市訓就委字第11270470700 |
【課程說明】 | 課程內容: 一、核心課程(64小時) 1. 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2小時):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2. 認識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服務技巧(4小時):認識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服務技巧 3. 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導論(3小時):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導論 4. 身體結構與功能(2小時):身體結構與功能 5. 疾病徵兆之認識及老人常見疾病之照顧事項(3小時):疾病徵兆之認識及老人常見疾病之照顧事項 6. 感染管制及隔離措施(2小時):感染管制及隔離措施 7. 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2小時):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 8. 家務處理協助技巧(2小時):家務處理協助技巧 9. 精神疾病之認識與照顧(2小時):精神疾病之認識與照顧 10. 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處理(1小時):傷口分泌物簡易照顧處理 11. 照顧服務員功能角色與服務內涵(2小時):照顧服務員功能角色與服務內涵 12. 認識失智症與溝通技巧(2小時):認識失智症與溝通技巧 13. 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2小時):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 14. 基本生命徵象(2小時):基本生命徵象 15. 急症處理(2小時):急症處理 16. 居家用藥安全(1小時):居家用藥安全 17. 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6小時):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 18. 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4小時):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 19. 居家血糖測量(1小時):居家血糖測量 20. 家庭暴力、老人保護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工作概述(含相關政策與法律)(2小時):家庭暴力、老人保護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工作概述(含相關政策與法律) 21. 照顧服務資源與團隊協同合作(2小時):照顧服務資源與團隊協同合作 22. 認識家庭照顧者與服務技巧(2小時):認識家庭照顧者與服務技巧 23. 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1小時):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 24. 基本生理需求(3小時):基本生理需求 25. 急救概念(2小時):急救概念 26. 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1小時):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 27. 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2小時):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 28. 多元性別平等(3小時):多元性別平等 29. 居家甘油球通便(1小時):居家甘油球通便 30. 基本生命徵象(1小時):基本生命徵象實作 31. 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1小時):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實作 32. 急救概念(2小時):急救概念實作 33. 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2小時):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實作 34. 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2小時):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實作 35. 回覆示教(18小時):回覆示教 實作 36.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2小時):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 37. 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臨床實習(30小時):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臨床實習 38. 居家服務單位之居家實習(8小時):居家服務單位之居家實習 請參照簡章內容,請由附加檔案下載簡章。 |
【錄訓方式】 | 一、甄試方式:筆試/口試 二、甄試地點: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號7樓 三、甄試日期:筆試-112年05月22日09時30分筆試完成後,進入口試程序 (預訓人數2 倍為原則);口試-112年05月22日13時00分 四、筆試說明:筆試50%(80 題選擇及2 題簡答試題並分A、B 卷)試題範圍:照服員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題庫。 五、口試說明:口試50%(內容包含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 六、錄訓方式: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性侵害被害人或高齡者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六、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七、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八、備取遞補方式:正取30 名,備取10 名。 |
【備註說明】 | (1)課程洽詢:07-2169052 吳小姐 (2)本班次為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 (3)上課地點,備有茶水間,圖書雜誌可借閱。 (4)詳細內容請參考台灣就業通網站職前訓練網或下載簡章(請按附加檔案下載)來電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