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09 09:06:03
【兒教師訓】112年度高市勞工局訓就中心委外職前訓練-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培訓班
【課程名稱】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培訓班第01期 |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上課地點】 | 義守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號7F) |
【上課教室】 | 開課日公告 |
【招收人數】 | 每班次30人 |
【報名日期】 | 112/3/3 09:00 ~ 112/5/22 17:00 |
【上課日期】 | 112/5/31~112/7/20 |
【上課時段】 | 週一至週五 08:00~17:00 |
【上課時數】 | 200小時 |
【費用說明】 | (一)符合「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資格條件」之學員應於報到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得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訓練經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二)「一般國民失業者身分」應繳納「自行負擔費用」(4,053 元),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1)一般國民失業者:自行負擔訓練費用20%(4,053 元) (2)免負擔費用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及非自願)失業者 2.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 3.中高齡(高齡者)失業者 4.身心障礙失業者 5.原住民失業者 6.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7.長期失業者 8.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 9.更生受保護人之失業者 10.新住民之失業者或其他身份失業者(請洽承訓 單位) |
【適合對象】 | 一.、參訓資格: 1.以年滿十八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1)具中華民國籍(2)新住民(3)泰緬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泰緬、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服法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4)跨國(境)人(5)販賣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2.具高中職畢業學歷者。 二、參訓資格: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各就業服務站進行職業訓練諮詢推介參訓,將推介單等文件繳交至本單位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分。 四、不得報名: (一)民眾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二)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其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三)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報名參加本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另外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四)備註: 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 1.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 2.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 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 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 3.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1.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 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 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 件。(依民法第 549 條及公司法第 199 條、第 227 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 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
【證書類別】 | 結業證書 |
【課程說明】 | 大綱: 1.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4小時):針對目前就業市場的趨勢及未來分析,就職前相關準備。 2.性別平等教育(3小時):不確定年代的兩性關係、性別議題、平衡家庭與工作觀念等介紹與案例分析。 3.兒童發展(12小時):兒童發展的影響因素及理論、學齡兒童期的身心理特徵。 4.兒童行為輔導與心理衛生(18小時):兒童行為輔導理論、偏差行為探討與處遇、行為改變行為。 5.兒童福利(9小時):兒童福利導論、兒童福利服務、兒童保護、涉及兒童相關法規及政策之介紹。 6.親職教育(9小時):家庭與親職教育、父母效能訓練、親師合作。 7.課後照顧服務概論(6小時):課後照顧理念與政策、工作倫理。 8.特殊教育概論(6小時):特殊教育的概念與發展趨勢、學習障礙、智能不足、自閉症、過動症的認識與處理。 9.初等教育(12小時):九年一貫課程、課程發展與設計。 10.兒童品德教育與生活能力訓練(9小時):教導學員了解兒童品格教育於升羅基本能力。 11.兒童安全及事故傷害處理(9小時):(1)兒童特性與事故傷害 (2)危險訊息的判斷與處理 (3)急救的技巧與演練。 12.社區認同與社區服務(9小時):了解課後照顧之社區認同與服務關係。 13.兒童醫療保健(9小時):(1)兒童生長發育與營養 (2)兒童常見疾病的認識。 14.班級經營(9小時):了解預防、干預及糾正治療的行為管理方法、紀律訓練對兒童行為之影響、班級常規建立、教育規劃與管理。 15.學習指導(42小時):數學、語文、評量教學及作業指導。 16.兒童故事(9小時):探討說故事的基本概念及原則、說故事的技巧、說故事道具製作、說故事演練。 17.兒童體育及遊戲(9小時):(1)兒童體育與團康活動設計 (2)遊戲與兒童發展之關係 (3)各式各樣遊戲的介紹 (4)遊戲與休閒的活動設計及延伸 (5)兒童遊戲與休閒在教育上的運用。 18.教具製作(10小時):教導學員實際製作相關教具。 19.測驗及口試(6小時):學員須通過考試才能頒發證書。 |
【錄訓方式】 | 一、甄試方式:筆試/口試 二、甄試地點: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號7樓 三、甄試日期:筆試-112 年05 月24 日 09 時30 分;口試-112 年05 月24 日 10 時30 分 四、筆試說明:筆試50%(內容包含選擇題,出題範圍包含國小課後照顧基本常識) 五、口試說明:口試50%(內容包含應試者參訓歷史、條件、目的、近半年求職歷程、就業意願與規畫、訓後生涯規劃、服裝儀容及態度、表達及思考邏輯及適訓綜合評估) 六、錄訓方式:筆試及口試總成績須達60 分以上始得錄訓,並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分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不予錄訓。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 高齡者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 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
【備註說明】 | (1)課程洽詢:07-2169052 陳小姐 (2)本班次為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 (3)上課地點,備有茶水間,圖書雜誌可借閱。 (4)詳細內容請參考台灣就業通網站職前訓練網或下載簡章來電洽詢。 |
修正日期:112/5/125/12